2月7日,辛集市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保护的若干意见(试行)》,为预防和制止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不法侵害,及时有效保护其人身安全,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意见》明确,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因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意见》规定,法院根据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谩骂、恐吓、推搡、殴打等不法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