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夺命引发8万多元索赔官司
天峨县下老乡村民杨某,在放牛时启动别人安装在河边的捕鱼吊,不幸被固定吊绞盘的木棒击对左胸倒地身亡。事发后不久,他的3个未成年女儿向吊的王某等6人索赔8万多元。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王某等6人连带赔偿杨家3姐妹32539.2元。
启动捕鱼吊 村民被击丧命
2007年4月,王某、*某等6人合伙在天峨县下老乡的八岗沟安装吊捕鱼装置。这个装置是用钢丝绳(钢缆)固定在沟两边离水面约20米的山坡上,钢缆离河面上空约10米,一边固定在大树桩,一边设置转轮,用于起吊渔。白天,他们将吊在空中,用一木棒将转轮卡死,到了晚上捕鱼时抽出木棒转动绞盘,将吊放到水中,待鱼游到中,再转动绞盘将吊起。
6人就这样干了2个多月,捕得了不少鱼。不料正干得上手的时候,却出大事了。2007年6月7日晚上约8点钟,*某等人来到吊边欲捕鱼时,发现同村的杨某倒在离转轮约3米附近,立即跑回住处,并向下老派出所报案。
第二天,警方经现场勘查发现,杨某系因左胸被钝器击打致内脏破裂,体表检查未发现其他致命伤。综合现场情况,警方认定杨某是被木棒击中死亡,并认定为生产事故死亡,随后注销了其户口登记。
据分析:6月7日,杨某到八岗沟一带放牛。当他经过这个无人看管、值守的捕鱼吊旁边时,可能出于好奇,也可能是想学习捕鱼,他启动了捕鱼吊装置……吊绞盘飞速转动起来,绞盘上的木棒一头猛击对杨某左胸,杨当即倒地,不幸身亡。
遗孤诉赔八万 官司一波三折
可怜的是,杨某婚后育有3个女儿,都还未成年;其妻早年离婚后外嫁他乡,去向不明;加之杨某的父母均已不在人世,其死后3姐妹无人抚养。经家族及当地村民委协商,同意由其弟杨昌田为3姐妹的监护人,负责抚养3姐妹。
由于与王某等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07年下半年,杨家3姐妹向天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等6人赔偿因父亲杨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共计84977.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河池市中院发回重审。
2008年12月10日,天峨县法院重审后认为,杨某死于生产事故这一事实客观存在,对于该死亡后果,杨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后果,但其擅自打开控制吊转轮的保险装置,私自转动吊转轮,由于操作不当及力气单薄,不能控制吊转轮,导致被转轮上的木棒反弹击中胸部受伤死亡,是导致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对该事故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王某等6人置吊捕鱼的行为,虽与杨某的死亡后果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因其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没有人对吊设施值守,对吊管理不到位,是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对杨某的死亡后果酌情承担次要赔偿,即承担杨某死亡损失的15%。由于该吊是6被告共有,因此6被告对该赔偿后果互负连带清偿。
法院由此判决:一、被告王某等6人赔偿杨家3姐妹因杨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共计81348元的15%,即12202元。王某等6人互负连带清偿。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照顾未成年人 调整赔偿金额
宣判后,杨家3姐妹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长期在吊绞盘装置附近生活,应当能够预见到这类装置是用于渔业生产,擅自触动可能会发生危险,但仍触动吊绞盘转轮,其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王某等6人设置吊后,平时都派人到现场值守绞盘装置,但在杨某死亡的当天无人值守,也没有在周围设置明显的标识,属于管理不到位,且设置的吊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等6人对杨某死亡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民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杨某对死亡结果有过错,可以减轻王某等6人的赔偿,又因杨家3姐妹均为未成年人,考虑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顾,可以适当调整本案民事赔偿的比例。杨某因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81348元,由杨某自行承担60%,王某等6人承担40%。